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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凯泰结构洞”陷“非法集资”质疑?关于“非法集资”,你还可以知道更多

来源: 李旭反传防骗团队 发布时间:2023-02-14

 
近日,我们接到网友的反馈
投资几百万宣称要上市的企业如今濒临破产
查看账目发现疑问颇多
股东们质疑或陷入“非法集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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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王女士(化名)经同学周某(化名)介绍,了解到一家名为杭州凯泰结构洞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副总的周某称,该公司市值几十亿,目前正在开发一款金融系统风险评价的综合性APP系统。今年11月,将由美国美林基金公司全面投资进行包装上市,那时公司市值就可达到几百亿。现在投资30万,占有公司1%的股份,待公司上市后,就可变现3000万甚至上亿不等。

对此存疑的王女士又咨询了该公司董事长杜某,杜某称周某所言不虚,目前已与美国基金公司达成协议。

见状,王女士二话不说便投资认股。

与王女士一同入股的股东一共有27个人,不过其中有两个人资本金没到位,实际投资25个人,到位资金共900多万。

时间到了2018年5月,公司承诺由所谓的美林基金公司的投入完成上市并没有实现,甚至到了面临破产的境地。此时,二十多位股东全部提出质疑,更为惊讶的是,本该占公司30%股份的股东们发现,自己投入的资金共只入了6万元左右,只占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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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真相的股东们向法院起诉要求,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看公司账目,并申请了强制执行。在随后一年多的查账中,股东们发现多项问题,随即要求查看原始凭证。

然而此时,公司董事长杜某以“原始凭证不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的法律范畴。”为由拒绝提供原始凭证。

如今,此事依旧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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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李旭反传防骗团队查看了《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条文。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但是由于原始凭证更加真实细腻,股东要求查看会计报告的同时,多数会要求查看原始凭证。《公司法》中虽没有明确提及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但从过往法院审理该类诉讼的结果来看,当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的法定程序,且公司无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均支持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

王女士表示,该公司一直在以虚构项目进行所谓的融资,至今没有运营任何项目,涉嫌非法集资。但杜某极力反对该说法,并直言股东们都是看好公司才投资的,投资本就有赚有赔,王女士此言对公司损害极大。

企查查显示,该公司是一家金融投资产品及服务提供商,法人杜仲,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644万,实缴644万。目前是一家小微企业,确实并未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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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网上也看到多篇对其涉嫌非法集资入股的文章,但是,“凯泰结构洞”对此也一一进行了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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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该公司是否真的涉嫌“非法集资”还需要更多证据佐证,李旭反传防骗团队也会继续关注此事。

 
那么作为普通人,我们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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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规定,非法集资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这其中,原始股的认购是非常典型的手段之一。王女士称,在自己近期的投资中,有一家名为杭州玺湖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募“普天同签”的代理商,给出的福利之一便是赠送公司股份。

 

但是,一般情况下,只有公司的创始团队、高管等人,才会有可能拥有公司的原始股,他人想要拥有原始股份,虽然可以通过通过认购公司增发的股份等方式获得,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增发一般是私募性质的,通常只面对少量的或和公司有特殊关系的人群,例如合作伙伴、核心供应商、重要分销商以及私募机构和其他战略投资者,且金额一般较大。

 

防范非法集资,大家要掌握“四看三思等一夜”的原则,具体方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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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王女士(化名)经同学周某(化名)介绍,了解到一家名为杭州凯泰结构洞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副总的周某称,该公司市值几十亿,目前正在开发一款金融系统风险评价的综合性APP系统。今年11月,将由美国美林基金公司全面投资进行包装上市,那时公司市值就可达到几百亿。现在投资30万,占有公司1%的股份,待公司上市后,就可变现3000万甚至上亿不等。

对此存疑的王女士又咨询了该公司董事长杜某,杜某称周某所言不虚,目前已与美国基金公司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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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王女士一同入股的股东一共有27个人,不过其中有两个人资本金没到位,实际投资25个人,到位资金共900多万。

时间到了2018年5月,公司承诺由所谓的美林基金公司的投入完成上市并没有实现,甚至到了面临破产的境地。此时,二十多位股东全部提出质疑,更为惊讶的是,本该占公司30%股份的股东们发现,自己投入的资金共只入了6万元左右,只占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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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此时,公司董事长杜某以“原始凭证不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的法律范畴。”为由拒绝提供原始凭证。

如今,此事依旧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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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李旭反传防骗团队查看了《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条文。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但是由于原始凭证更加真实细腻,股东要求查看会计报告的同时,多数会要求查看原始凭证。《公司法》中虽没有明确提及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但从过往法院审理该类诉讼的结果来看,当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的法定程序,且公司无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均支持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

王女士表示,该公司一直在以虚构项目进行所谓的融资,至今没有运营任何项目,涉嫌非法集资。但杜某极力反对该说法,并直言股东们都是看好公司才投资的,投资本就有赚有赔,王女士此言对公司损害极大。

企查查显示,该公司是一家金融投资产品及服务提供商,法人杜仲,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644万,实缴644万。目前是一家小微企业,确实并未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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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原始股的认购是非常典型的手段之一。王女士称,在自己近期的投资中,有一家名为杭州玺湖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募“普天同签”的代理商,给出的福利之一便是赠送公司股份。

 

但是,一般情况下,只有公司的创始团队、高管等人,才会有可能拥有公司的原始股,他人想要拥有原始股份,虽然可以通过通过认购公司增发的股份等方式获得,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增发一般是私募性质的,通常只面对少量的或和公司有特殊关系的人群,例如合作伙伴、核心供应商、重要分销商以及私募机构和其他战略投资者,且金额一般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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