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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直销还是非法传销?传销和直销的区别?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7-03-06

 随着我国对非法传销打击力度的加大,直销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直销牌照的发放,直销企业和从事直销的人员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是,大量非法传销也借助这种趋势,以直销的名义开展业务,疯狂敛财,传销的形式也五花八门。那么如何认清是合法直销还是非法传销?传销和直销的区别又是什么?本文将尽管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这个问题。

  先从法律界定的角度谈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属于传销: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者发展其他人员 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 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非法传销的关键点解释:

  这条规定对传销行为的界定有几个关键点需要说明和解释:

  一、以发展人数为依据计酬,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靠拉人头挣钱,而不是靠经销产品所获的利益来挣钱。在实际中,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传销组织会虚构一种产品,以托管、数字模拟产品等进行经销,而这些所谓的产品要么是没有价值但价格极高的可见产品,要么是根本无法流通不可见产品,比如近几年来流行的“数字币”、“融资币”等。

  二、成为其中的一员需要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入门费问题。一些非法传销公司会收取硬性的入门费,数额在三五百到千元不等。当然还有“聪明”的传销公司,会有其他的变通形式比如:以入门认购产品为由来 收取几百到千元不等的费用。

  三、工作中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也就是们通常所说的多层次计酬。传销公司在销售人员的结构上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这样的销售结构导致谁先进来谁在上层,形成上下层级的关系,同时先参加者从发展下线 成员所缴纳的入门费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其后果是先加入者永远领先于后来者。

  直销和传销区别的两个重要标志:

  一、传销没有商务部的直销牌照

  我国对境内所有从事直销的企业都发放了牌照,获牌照企业才能从事直销。从2006年2月22日发放第一张牌照起,传销公司和直销公 司就有了最大的区别。在我国,任何人都可以通常商务部的官网中查询到获得牌照企业的名录,而非法的传销公司是永远不可能获 得这个牌照的。

  二、传销通常没有店铺经营:

  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 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不仅与公司关系直接而且还便于管理。

  非法传销企业往往停留在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的经营活动状态。直至今天,有无店铺仍然是我国市场上区分非法传销和 直销的一个直观区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的属于直销:

  一、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关键点解释:

  一般业内称单层次计酬为直销 ,也就是说多层次计酬为传销

  作为直销企业中的直销员大多拥有固定业务区域,并在此范围内不依附于传统店铺对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销售赚取佣金。直销员与直销公司之间大多非雇佣关系,但也有部分直销公司为了加强控制选择直接雇聘人员进行销售并发与薪酬。更亦有直销公司两者兼 取由自销员自己选择。

  上述直销模式之所以称之为单层次直销是因直销员的收入来源直接来自于其个人销售货物所获得的零售利润和公司因其突出表现而另计的特别酬劳,其收入不包含名下所构建的网络产生的销售额按一定比例计算出来的收入。

  直销和传销的本质区别:

  一、直销是一种无店铺销售方式,是营销渠道的一种,从其产生来看,是营销渠道的一种创新,但是它并没有什么神秘之处。其实践的成功与失败往往与企业战略、产品选择、市场定位以及相应的宏观环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二、传销不是企业销售产品的渠道模式,而是一种欺诈手段。从形式上看,传销活动与直销渠道似乎是相同的,其中也涉及到产品,于是会有人会以此作为争辩传销的合法性。

  从实质上看,直销与传销是截然不同的。直销渠道中如果没有产品,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渠道就无法持续存在;传销活动中可以没有具有任何使用价值的产品。甚至可以是砖头瓦块、人头或符号,即使如此,传销活动还可以继续下去。

  一种商业活动中的产品必须有实际的使用价值,这一点在辨别直销与传销时非常重要,即一种渠道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必须表现为它能够为企业销售产品服务,为消费者获得产品服务,为整个经济体实现产品的流通服务。如果没有这三层涵义,那它就没有存在的 必要性。传销恰恰在这三个层面上否定了自己:

  第一,它不是作为企业销售产品的渠道而出现的,

  第二,他并没有让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产品,

  第三,它对整个社会来讲,也不具备实现产品流通的功能。

  关于直销的几点说明:

  我国的《直销管理条例》还对直销活动进行了如下规范:

  一、直销企业必须获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直销活动。同时在必须在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

  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而以下人员不得招募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三、直销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和考试,获得商务部统一规定式样的直销培训员证才能上岗,并且在工作中要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 同。

  四、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在现实中,部分直销企业存在违规经营的行为,也正是这些企业的急功近利心态导致社会公众对直销存在着大量的误解和误区。

责任编辑:樊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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