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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传销新趋向:以家庭为单位设窝点 不限制人身

来源: 反传销网 发布时间:2017-12-07

  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

  不限制人身自由以家庭为单位设窝点发展下线如细胞分裂

  合肥检察官揭秘新型传销组织趋向

  一个多月前,安徽省合肥市发生了一起传销人员围攻袭击执法人员引数千人围观事件。日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罗文发、王玉梅、王小琴等13名传销抗法人员批准逮捕。

  在执法部门的持续严厉打击下,传销蔓延势头已有所收敛。但近年来,传销又改头换面,穿上了“电子商务”、“网络直销”、“投资理财”、“连锁经营”等马甲。除了传销的非法本质没有改变以外,传销的蔓延趋势、运作形式等方面都出现了值得警惕的新动向。

  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6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个部门联合发起了规模最大的一次为期3个月的打击传销执法专项行动。《法制日报》视点版今天推出这组报道,揭秘传销发展新动向,希望能引起社会的警惕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视点关注

  近年来,面对猖獗的传销犯罪活动,安徽省合肥市始终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尤其是去年以来,盘踞在合肥的传销组织纷纷被瓦解。合肥市检察机关认为,这得益于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办理的该市第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这起涉及59人的陈志愿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让执法、司法机关找到了传销的软肋。

  据合肥市检察机关的统计,按照办理陈志愿传销案件所掌握的传销组织内部机制及资本运作模式,此后合肥的一些传销组织被迅速击破。从两年前办理第一起案件到去年,合肥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违法传销犯罪案件中,共审查逮捕175人,提起公诉45人;2013年1月至5月,审查逮捕23人,提起公诉87人。

  合肥首起组织领导传销案回放

  说起陈志愿,他可是传销领域“老江湖”。2007年5月,陈志愿经人介绍在广西南宁加入一名为“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行业规定所有参加者交3800元作为加盟费,随后每份以3300元计,最多一人可出资69800元购买21股;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3名下线,通过其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人头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其获利额度也不同。“资本运作”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高级经理)。老总之上,根据业绩与能力又分三个层级:工资收入累计达100万元以上者可提名为体系负责人、工资收入累计达200至300万元以上者可提名为独立体系负责人、累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者可提名为行业负责人。

  行业规定,新成员每购买一份,其线上的三代以内老总每人均可获得500元的工资,三代以外的老总则瓜分“公积金和税款”。根据内部等级不同,其职责权限也各有分工。

  陈志愿自加入这一传销组织后,以“资本运作”为名,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先后发展了陈志敏、莫大刚等人,陈志敏后又发展了孙某某、彭某及叶某某等人,莫大刚发展了范某某、秦某某及郜某某等人。通过组织其伞下人员直接或间接的发展与“复制”,陈志愿、陈志敏在2008年5月已成为老总,二人领导的传销组织迅速发展壮大,至2009年2月前后陈志敏已是独立体系负责人。后二人为逃避广西打击传销活动的势头,于2009年春夏,带领其传销体系陆续迁至合肥,在多处居民小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其规模从数百人增至近4000人,层级多达25层。

  2010年10月,迫于国家打击传销的严厉态势,陈志愿与另一“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独立体系负责人廖怀宇商议,欲将二人领导的传销组织在不改变既有运行模式和网络体系情况下,与合法的直销公司“联营”,企图在合法形式之下继续秘密从事“资本运作”,骗取非法利益。

  2011年1月11日,陈志愿、陈志敏及其体系内主要成员19人,在合肥某酒店召开会议时,被公安机关一举查获。

解密传销案鲜为人知内情

  从陈志愿等59人传销案件办理,到近期合肥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即将起诉的一起传销人员寻衅滋事案件,正处于大建设中的合肥市包河区既是传销活动重灾区,也是对传销犯罪活动打击力度最大的地区。自2011年以来,包河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已办理违法传销犯罪案件39件165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16件。

  合肥包河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倪卫红向《法制日报》记者解密了这些传销案件鲜为人知的内情。

  新型传销案第一个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设立传销场所。如在陈志愿、陈志敏59人案件中,二人于2009年6月至7月左右,将传销团队陆续从南宁迁至合肥。在包河区较偏远的小区内租房以“家庭”为单位设立传销场所。

  倪卫红说,该传销模式,不同于传统的传销,首先不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强行拉人加入传销组织,而是通过一系列手段,让被骗者逐渐放松警惕。其中,有这么一个细节:新来人到这个“家”后,上线会当着新来者的面将为其买的新卧具、洗漱用品等一一铺好、摆好,让新来者感到“家”的温暖;其次,针对每个人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谈话方式,并不谈传销,而是从你曾从事的工作或兴趣谈起,让你逐渐放松警惕,落入窠穴。

  特点二是发展下线犹如细胞分裂。该传销组织,虽仍以3800元为一份虚拟份额,让参加人先交纳3800元取得会员资格,但从第二股开始每股为3300元,鼓励成员一次性购买11股或者21股,其目的是可以直接成为主任,获取更多返利;发展份数达到一定份额,层级相应提高,提成比例虽有不同,但因份数的增加,其提成也水涨船高。在陈志愿传销案件中,因不少体系成员在加入传销组织前小有产业,因此大多一次性购买21股,起步便是主任,能力突出者用时不到一年即成为A级老总。

  正是在利益前景驱使下,一些受骗者心甘情愿、死心塌地加入传销,并在他人指导、配合下不断“复制”,将亲朋好友一个个拉入传销组织。

  倪卫红说,在传销组织中,每个成员至多可发展3个下线,3条下线不断“复制”人员,犹如细胞分裂,组织规模不断发展、扩大,逐渐形成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并成为该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

  特点三是“薪火传承”式传销组织游戏规则。该传销组织内各层级之间互不往来,仅限于同层级交流,传销组织的游戏规则犹如“薪火传承”,不同层级掌握不同规则,上线始终掌控最根本的游戏法则,并有一整套工资提成及奖惩制度予以保障。

 工资分配提成方法,“咨询线”(实际就是输血线)始终畅通无阻,保证了上线永远对下线的紧密控制,金字塔的最上层永远是利益的最大获利者和持久获利者。

  特点四是参加人员文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前期所查办的传销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程度多为小学、初中文化程度,运作模式也较为简单,属于粗放型。而在陈志愿等59人案件和后期所办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提高,既有小有所成的商人、退伍军人、大学讲师,还有一些年轻的大学毕业生。一些人社会阅历丰富,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长丰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长蔡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长丰县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10名犯罪嫌疑人中有7人是大学毕业生,这背后的原由和后果不能不引起社会更多关注。

  特点五是混淆传销与直销,有很大隐蔽性。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从所办的一些案件看,传销案件与一些故意伤害、盗窃抢劫刑事案件不同,一是其组织成员较为自律,对当地老百姓干扰较小,祸害行为较小,因此不易引起百姓反感;二是组织者对传销人员精神控制较多,有一整套教育、培训方案对内部人员进行洗脑和调控。

  倪卫红说,在“洗脑”中,他们一般是说,我们这是国家扶持产业,是正当行业。而且每到一个地方,总是将当地的领导人提一提,然后将一些领导人的讲话什么的断章取义提一提,消除新加入者的疑虑,直至新加入者完全被蒙蔽。用他们的术语说,这叫“宏观调控”。

  检察官们说,新型传销组织的这些特点,在使更多人受到欺骗和蒙蔽的同时,也给司法机关有效打击带去不小难度。

  传销社会危害性不可低估

  虽然,从以上隐蔽性看,传销组织似乎对当地危害不大,但实际上,传销活动不仅扰乱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而且极易引发其他犯罪。

  据包河区检察院侦监科赵科长介绍,在该科近期审查逮捕并即将移送审查起诉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当辖区打击传销执法人员在该区清查传销人员时遭遇暴力抗法,这些传销人员借势生事,扔砖块、木棍,围攻殴打辖区整治传销的执法人员。

  另据介绍,在长丰县检察院办理的一非法拘禁案中,被害人何某等3人,被同学、朋友以做生意、介绍对象等名义骗至合肥某传销点,为强迫3人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杨某等轮流对3名被害人“洗脑”、看管,锁住房门不让随意外出,限制3人自由;而合肥市检察院前不久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案发原因亦是被告人张某某经被害人曾某某的引诱劝说,从深圳来合肥从事传销活动,并被发展为曾下线的下线,张某某配偶也被发展为张某某下线。后张某某因未发展到下线加上一些生活琐事与曾发生矛盾,遂向曾提出其夫妻二人退出传销并要求退款,但遭到曾的拒绝。感觉被骗且对生活前景感到无望,张某某将曾杀害。此案发生在某小区内,社会影响很大。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犯罪活动力度,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合肥市于2013年再次在全市范围开展了集中打击清理传销行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也联合出台了关于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若干意见。

责任编辑:樊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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