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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成员被移送起诉 李文星却不是传销案受害人?

来源: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7-11-28

李文星

  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在求职路上,被迫卷入盘踞在天津静海的传销组织之后,于今年7月14日,李文星被发现溺亡静海一处水坑里。截至目前,李文星溺亡已过去4个月有余。11月28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李文星家属处证实,他们已委托律师庞理鹏和王殿学,与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以及静海检察院展开充分沟通,准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另据律师庞理鹏和王殿学介绍,李文星所在的传销组织,已有一些成员被警方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李文星并没有被列为被害人。律师认为,李文星应当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被害人,目前已向天津静海警方和检方作了充分沟通,力争将李文星列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被害人。

  7月14日,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被发现殒命于天津静海区北外环南侧100米、西外环西侧附近一个水坑里。

  今年8月,封面新闻记者来到静海探访后发现,李文星“殒命水坑”已被打了围,北外环公路和同村公路边,也挂上了“打传”标语。

  根据天津警方公布的信息,涉及李文星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已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办结束,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犯罪嫌疑人已于2017年9月8日被静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接受李文星家属委托之后,庞理鹏和王殿学两位律师介入该案并与警方和检方进行了沟通。律师介绍,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将案件退回静海分局补充侦查,静海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查明李文星的死因以及是否被非法拘禁。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中,静海警方倾向于认为,李文星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被害人,而是非法拘禁的被害人。

那么,李文星到底是哪一起案件的被害人?

 

  庞理鹏和王殿学认为,李文星求职被骗误入传销组织,其不仅财产性权利遭受损失,更失去了宝贵的生命,李文星的家属每天都生活在痛苦之中,于情于理于法均应当将李文星列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被害人。

  “我们对此主要基于四点理由。”庞理鹏和王殿学说,第一,李文星系被骗、被迫进入传销组织,而不是主动加入;第二,李文星具有财产损失。其被迫缴纳了2900余元的“入门费”,且其价值3000元的笔记本电脑被传销组织人员强行拿走,并变卖;第三,李文星之死系因被迫进入传销组织,并逃离传销组织引发;第四,李文星被列为非法拘禁一案的被害人,而非法拘禁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迫使李文星加入传销组织。换言之,是传销组织在非法拘禁李文星。“所以,我们认为,李文星应当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被害人。”

  缘何要进行到底是哪一犯罪行为的被害人的区分?庞理鹏和王殿学表示,从过往涉及传销的案件看,被列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的被害人的案例较少,因为传销案件的被害人,所损失的多是金钱,传统上认为传销人员参与传销,也有进一步扩大传销组织、危害社会的方面。但是使用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迫李文星加入传销,对于李文星来讲是完全的被迫,李文星不但是非法拘禁手段的被害人,因为非法拘禁是传销组织成员实施的,李文星自然也是传销组织的被害人。况且,李文星的财产损失,与是传销组织成员与传销组织共同实施的,传销组织也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仅仅将李文星列为非法拘禁的被害人,将非法拘禁行为从传销组织的行为中剥离开来,是不符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实际上,也是减轻了传销组织的犯罪后果。

  所以,律师认为,应当将李文星列为传销犯罪的被害人,使传销组织承担应有的责任,也使李文星的家属得到更大的安慰。

  天津静海警方为何倾向于将李文星列为非法拘禁案受害者?11月28日,封面新闻记者向静海警方求询,截至发稿时静海警方尚未给予回应。

责任编辑:樊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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