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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穿上微商外衣 需注意5种传销方式

来源: 反传销网 发布时间:2017-10-22

网络传销穿上微商外衣 需注意5种传销方式

随着微信软件的广泛普及,“微商”也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各类经济犯罪也日趋增多。目前发现有一些网络传销穿上了微商外衣,名为销售,实为传销,广大群众需谨慎提防,积极举报。

网络传销的本质仍是传销,它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人机人之间的交互性、前所未有的开放性、时空差距的跨越性等特点。近日,工商总局明确指出了一种隐蔽性更强的网络传销——打着所谓“微商”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利用“微商”开展网络传销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利用熟人、朋友圈进行传销,隐蔽性强,欺骗性强;二是蔓延速度快,涉及地域广,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由于“微商”是以微信朋友圈为基础的营销模式,其营销空间有一定私密性,披着“微商”外衣的传销由此也成为监管的“灰色地带”。

江苏省南京市法院办理的首例微信传销案中,号称“亚洲催眠大师”的陈某在南京、上海等地免费授课,靠着“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一年开劳斯莱斯,这不是梦想,只需要你拿出手机,用微信摇一摇,寻找一下附近的人,就可以变为现实。”这样的营销口号,从2013年至2014年4月,让人花钱购买这些课程的代理权、发展新会员,借此敛财460余万元。陈某总结了“十大步骤”:每天按时转发四次微信、随时向好友发广告、每天大量增加微信好友等等。陈某还给听课的人描绘了一幅“美好”的蓝图:加入营销团队,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一年内开劳斯莱斯。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很多人纷纷掏了腰包。就这样,一年多的时间里,陈某获利46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推销微信服务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一定的费用成为其微信代理商,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以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陈某的这种方式,在之后的“微商”传销中频频出现。

如何判断“微商”经营模式为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被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活动构成有两个基本要件:一是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二是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辨别是否为传销行为,可以看其是否具备传销的行为特征:一看是否需要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看是否分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看是否根据下线获利,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当前网络传销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

一是 “电子商务”式。不法分子注册一个电子商务企业,再以此名义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并以“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形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二是“免费获利”式。社会上出现不少“免费获利”“增值消费”式传销行为,宣称“消费不用花钱,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存钱=免费”“消费满500返500”等,欺骗性强,诱惑力大,引起不少人的兴趣,最终上当受骗。

三是“网上创业”式。打着“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吃着火锅刷着微博,月收入10万元”的宣传旗号。一些网络传销分子抓住年轻人急于创业、渴望成功的心理,以“在家创业”“网络创业”“网络资本运作”“网络投资”为诱饵,欺骗、引诱年轻人上当,从而达到发展会员进行网络传销的目的。

四是“网络博弈”式。以玩网络游戏、网上博彩为名,发展会员从事“游戏股票”“幸运博彩”等游戏充值卡业务,以直销奖、销售奖为诱饵发展下线。

五是“爱心互助”式。某些网站宣传一些有“特别功效”的生物保健品,宣称入会后就能便宜或返利,以此进行网络传销。

责任编辑:樊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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