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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世连”涉嫌传销被罚没2000余万元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19-03-15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斗世连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28行审32号

 

申请人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月5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19日以被执行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为由,其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蒙市监处字[201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没收非法财物18289423.63元;

2、罚款1800000元。

 

经审查,申请人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蒙市监处字[201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5月19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曾钗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准予撤诉。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蒙市监处字[201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蒙市监处字[201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蒙阴县市场监督理局蒙市监处字[201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北斗世连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两日内,自动履行蒙阴县市场监督理局蒙市监处字[201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规定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北斗世连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宗忠

人民陪审员  鞠方祥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龙

责任编辑:樊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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