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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爆料“ 国家农商网”提现不了,湖南双上壹佰涉传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8-04-09

近日有网友反馈“国家农商网”不给提现:

  打着国家的旗号让我们投资,结果不给我们提现,说我们不推广,不拉人头,不给我们返钱。

  同时小编发现有会员发的的一篇短文:国家农商网是传销集团 骗会员购买天价的垃圾

  撕开国家农商网的返利面纱后,这个组织传销面目就暴漏了,给我们大家塑造发财梦的时候说只要交6千元,满三年后返利15000元,这6千元可以在他们自己的农商网上买东西,说他们公司的大米和油都是高科技产物,给人树立一种大公司的形象,这样才会有人不断的加入,一袋普通大米居然卖好几百元,全是低价进劣质大米,都发霉了,还自称什么富硒米,都是天价的垃圾,通过包装的高大上骗会员购买,交6千元最多能买到500元的东西就不错了,而且三年后根本拿不到一毛钱的返利,骗一个人远远不够,还要让你不停的给亲戚朋友宣传,每介绍一个人能提10%的费用,和传销一点区别都没有,营销经理大言不惭的说有国家颁发的直销牌照,绝对不是传销,贼喊捉贼,希望国家农商网的传销集团彻底粉碎。

  小编在网上也查到了一篇揭露“湖南双上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打着“国家农商网”圈钱的报道,文章如下: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支持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在这个多元化的创新时代,湖南双上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国家农商网”横空出世,称将立足三农、服务三农。该公司采用“B2C2O+营销+理财”的经营模式,实现互联网+农业的经济政策。然而近日,有消息爆料,该公司国家农商网运作模式涉嫌传销、非法运营直销。

 

  湖南双上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注册资本12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电子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策划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等。该公司目前已成立荆州、南县以及岳阳等多家分公司,宣称将启动全国互联网市场,打造互联网+农业的创新型模式,,对接第一批市场领导人。设定其运作的国家农商网奖金制度分为五档加入模式,消费2000元、6000元、12000元、30000元、50000元,配送等额产品,再送消费额3倍资产包,依次分别为:6000元、18000元、36000元、90000元、150000元,按资产包总额每天最高0.7%(浮动)释放+递减,根据市场每天新增业绩30%加权平分。

   该公司拟定动态收益为:市场分享、释放加速。1、直推奖释放10%;2、对碰奖释放(双区)10%。各等级会员分别封顶值为3000元、9000元、18000元、25000元、40000元;3、领导奖释放为:拿上2代对碰奖收入5%加权,和拿下3代对碰奖奖收入5%;4、代理奖释放(级差制):、省代理:拿直推伞下业绩6%、市代理:拿直推伞下业绩4%、区代理:拿直推伞下业绩2%。

   综上所述,该公司经营模式疑似采用静态返本制度,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后果将不堪设想。此外,各对碰奖、领导奖以及直推奖项均是以“推荐”加入者的数量和加入金额基础上计算获取收益,明显为促动拉人头行为,同时计算上两代下三代的奖金收益,视为多层级的复式计酬模式,拉人头、组成上下线网络及复式计酬,为典型传销行为特性。因此,大众质疑,湖南双上壹佰国家农商网运作模式涉嫌传销。

        通过天眼查得知该公司注册了三个分公司,但是其中两个都已经注销了。剩下这一个分公司都因为“未提交年度报告信息”而被岳阳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该公司拖欠一个公司货款不给,被对方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书如下(拖动小窗页面可以查阅)

   永州浙湘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湖南双上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2-14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永州浙湘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南双上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联律所:湖南天润人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121民初5660号

  原告永州浙湘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项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游某,湖南天润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双上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永州浙湘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永州浙湘合作社)与被告湖南双上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双上壹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州浙湘合作社请求本院判令:1、由被告支付货款124908元、代付包装贷款25750元、违约金10000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5665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双上壹佰公司答辩要点:1、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的付款方式,被告已经足额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双方约定货款结清之日为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于2016年11月起诉,尚未到双方约定货款结清之时,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2、双方口头约定包装袋由出卖人即原告提供,且根据常理和商业行规,出卖人负责订购包装袋并将包装好的货物出卖给买受人,因此被告无需另行支付包装袋费;3、原告提供的货物违反双方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约定,部分产品不符合国家、行业产品质量标准,且未提供相关的证照,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应当由原告予以赔偿。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律师费无合同约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2016年5月9日,乙方湖南双上壹佰公司与乙方永州浙湘合作社签订《产品订购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订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永州红米及不同规格的农商情生态香米,单位规格为包或袋。合同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为:交二付一,即第二次交货付上一批的货款等;合同第五条约定:1、乙方必须保证每批产品皆符合合同的约定及国家、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并提供所有的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证照、产品资料等,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3、甲方收货后发现货物型号及数量与本合同货物型号不符,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予以退换,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5、乙方对产品质量负全责,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在7天内退换货,本条所列产品质量问题以及方言或及市场实际使用检验为准,因检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等。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甲乙双方需实际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或单方面终止解除本合同的,均属违约行为,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壹拾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合同同时对交货数量、交货方式及运费等进行约定,并确认甲方在2016年12月25号前需向乙方结清铺货款项。

  2、根据以上合同内容,永州浙湘合作社共计向湖南双上壹佰公司发货价值457468元、不干胶费1730元、运费7710元,共计466908元,湖南双上壹佰公司共计支付280000元,另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永州浙湘合作社提供部分质量不合格产品,双方协商后其自愿承担处理费12000元;以上情况,经双方于2016年9月23日对账确认,湖南双上壹佰公司尚欠永州浙湘合作社货款为174908元。2016年11月2日,湖南双上壹佰公司另支付永州浙湘合作社货款50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永州浙湘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是否合理。湖南双上壹佰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的对账内容,其尚欠的货款已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足额支付,至原告起诉之日,其不应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并且包装袋费、律师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在合同往来过程中原告多次存在提供产品质量不合格、未提供产品证照等违约行为,原告再行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认为,1、双方于2016年9月23日对账内容为各自对于合作过程中交易的确认,根据该对账情况及事后湖南双上壹佰公司付款行为,其尚欠永州浙湘合作社货款为124908元;即使如湖南双上壹佰公司所述其付款情况结合双方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至本案起诉之日并不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形,但合同中亦约定湖南双上壹佰公司应于2016年12月25日前结清余欠款项,至本案2016年12月29日庭审之日,湖南双上壹佰公司仍未履行支付尚欠货款的义务,故本院认为,永州浙湘合作社要求湖南双上壹佰公司支付货款124908元于法有据。2、永州浙湘合作社主张其向湖南双上壹佰公司提供商品过程中委托案外人定制产品包装袋,产生费用共计25750元应由湖南双方壹佰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包装袋由谁承担,另结合双方在供货往来时货物均已包装好且对账时并未提及包装袋等情形,可推定包装袋与产品应视为一体计算货款,买受人无需另行承担包装袋费;故本院对永州浙湘合作社要求湖南双上壹佰公司承担包装袋费不予支持。3、关于违约金,永州浙湘合作社认为湖南双上壹佰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湖南双上壹佰公司则抗辩称其付款未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并且永州浙湘合作社在交易过程中亦存在提供不合格产品、未提供产品证照等违约行为,故对其主张违约金应当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虽对违约金的设立进行了明确约定,湖南双上壹佰公司确实存在未付货款的情形,但结合本案庭审,永州浙湘合作社亦存在提供部分产品不合格及证照不全等行为,并且根据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原则的设立目的,本院对永州浙湘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违约金不予支持。4、关于律师费,永州浙湘合作社认为系湖南双上壹佰公司逾期付款酿成本案纠纷,其为实现本案权益产生的律师费亦应当由湖南双方壹佰公司承担;湖南双上壹佰公司则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律师费的承担进行约定,聘请律师系原告个人行为,律师费应当自担。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虽未对律师费进行明确约定,但本案确系湖南双上壹佰公司欠付货款酿成的纠纷,永州浙湘合作社为实现相关债权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属于合理损失,有权要求湖南双上壹佰公司承担,但其未提供相应的票据等证明该费用实际产生情况,故本院酌情认定律师费为3000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永州浙湘合作社与湖南双上壹佰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及对账单内容真实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根据相关内容各自履行义务;现湖南双上壹佰公司欠付货款的行为损害了永州浙湘合作社的权益,永州浙湘合作社有权予以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双上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永州浙湘农业机械化种植合作社货款124908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127908元;

  二、驳回原告永州浙湘农业机械化种植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被告湖南双上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湘浪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华 

        判决之后一直不支付欠款,后来被法院强制执,这分明是老赖行为嘛。

  小编最近被拉入他们群里,看见他们还热火朝天的拉入交钱,真是痛心。小编呼吁被骗人员赶紧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别再姑息养奸,忍气吞声,千万别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责任编辑:樊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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