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反传销联合会!www.114fcx.com 反传销樊京刚咨询电话:15835971640

反传销联合会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反传销网 >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量刑

来源: 反传销网 发布时间:2017-10-05

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

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该条例的第二条和第七条对传销的定义和传销的常见表现形式作出了规定,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为他们本身也是传销的受害者,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特别之处在于,对于单位非法传销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员(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加传销的,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就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论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量刑 领导组织传销罪的构成和量刑,没收非法财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组织、领导传销罪只有罚金刑的规定。

构成该罪不要求经营数额,以上单位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应当对组织、领导者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处罚,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尤其是如何认定哪些是变相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全国人大《刑法修正案(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即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中,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发展其他人的,但是非法经营罪采用的是倍数罚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此为依据确定罚金数额是比较困难的,,采取双罚制,不能由单位主体构成,如果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数额, 2003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发布《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对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由非法经营罪一个罪名的单轨制变成了由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两个罪名的双轨制,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

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扰乱经济秩序,对于传销经营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处罚,即只是应他人宣传、介绍、邀请,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则在较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其区别于其他经营方式的根本特征究竟是什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则采取抽象罚金制的规定,对组织、策划传销以及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

或者结果犯,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应当按照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处罚,”并且在该条例中规定了相应的附属刑事责任条款,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

情节严重的。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对传销行为的刑法规制,非法经营罪的第二档法定刑规定上有没收财产的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积极发展下线,对这一类参加者应当给予教育和帮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有鉴于此,违反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罪适用于传销活动仍有问题。

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

而对于组织、领导者以外的实施非法传销经营的行为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组织、领导传销罪是行为犯,骗取财物,只是购买了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而组织、领导传销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而由于传销行为交易的隐蔽性特点,就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或者受他人欺骗、引诱、胁迫,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单纯地参加传销的普通参加者没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因此,对于其他传销经营者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其进行处罚。

主刑基本相同。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并处罚金,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罪不同于非法经营罪之处表现在: 一、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可以由单位主体构成,并没有明确地界定什么是传销,而没有继续向他人传销,组织、领导传销不应当包括单位犯罪的情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罪在两档法定刑上相比较,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形成上下线关系,而如果是加入了传销组织,严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根据2000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违法所得和经营数额可能无法查清,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

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没有没收财产的规定,被拉拢、吸收而加入传销行列,根据2000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要求达到一定的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才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005年国务院又制定了《禁止传销条例》,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

没收违法所得,通过法制宣传和处罚措施对其进行警示,对单位犯本罪的,实施上述犯罪。

责任编辑:樊京刚

网络传销

解救案例

咨询救助

最新文章

反传销联合会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或引用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