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反传销联合会!www.114fcx.com 反传销樊京刚咨询电话:15835971640

反传销联合会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专家专栏 >

代表梁志毅:建议降低传销入罪标准,发展下线不构罪的均行拘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7-03-05

“传销违法犯罪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屡驱不散,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还直接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传销类案件涉众特性明显,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危害性巨大。

  为此,他建议从法律层面上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此类犯罪的追诉标准,并允许对非头目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代表称打击传销定罪难、取证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就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梁志毅表示,从基层部门办案实践来看,依据刑法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公安机关只能对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予以刑罚,但传销组织大多采用单线联系、隐秘发展、份额传承等规避手段,发展的下线人数是否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难以准确认定,导致难以追究传销头目的刑事责任。

  “传销案件证据收集也十分困难。”梁志毅说,部分传销组织借助网络来实施其传销犯罪行为,通过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等形式,增大公安机关的打击难度。由于电子数据易被篡改和删除,一旦服务器数据提取不及时或不全面,对传销组织的募集登记、层级管理、利润分红、发展人数等情况均难以在网站上找到相应的电子数据,导致相关证据难以被保全。

  梁志毅还指出,即使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根据刑法规定,刑事打击也只能针对30名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下线传销头目人员,对其他人数众多却构不成刑事处理的传销中低层人员,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只能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由工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许多传销人员本身无正当职业及经济来源,无法对其执行罚没处罚,最后只能遣返或驱散了之,起不到教育震慑作用。”梁志毅说。

  建议降低追诉标准,适当处以行政拘留

  为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梁志毅认为,需制定全国公检法系统内部统一适用的更加具体明确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传销人员的具体追诉标准做出修改,确保各地公检法机关在对传销案件的证据认识、案件定性、法律量刑等方面的有效统一,增强依法打击传销犯罪的震慑力。

  “在刑事法律层面,应降低立案追诉标准,提升对传销的刑事打击效果。”梁志毅表示,现有的追诉标准与当前传销组织出现的小规模分散聚集、裂变式发展、通过提高“入门费”门槛减少人员规模等新情况不相适应,建议将该标准修改为“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20人以上或者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2017年1月,公安部在官网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33条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列为处罚对象。

  对此,梁志毅认为,应将传销人员区分为一般的参加者和组织策划者,没有发展下线、仅仅是参与传销的人员是一般的参加者,对该部分人员以教育、遣散为主。发展下线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则一律适用行政拘留,加大惩处力度,形成对组织策划者的全方位打击。

  “传销者大多已经被成功‘洗脑’,社会适应能力较差。”梁志毅还特别提到,打击传销的同时,应对传销参与者进行心理干预,防止他们“重操旧业”。

责任编辑:樊京刚

网络传销

解救案例

咨询救助

最新文章

反传销联合会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或引用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