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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1040传销——连锁销售就是名副其实的传销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7-05-18

   

   只要联系到传销,人们很自然地联系到坑蒙拐骗,传销被称之为“经济邪教”,可见老百姓对传销的深恶痛绝。

 
  上世纪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通知》第一条原文如下:
 
  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传销一夜之间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得而诛之。大多数老百姓对传销的认识是模糊的,但对传销的恐怖和排斥是基本一致的。
 
  不论是谁,刚被骗到广西的时候心中都一样充满着抵触、反感、排斥、恐慌等情绪,只是每个人的程度不一样,激动的人会又哭又闹,胆小的人会胆颤心惊,老练的人会表里不一,正义的人会义愤填膺……。
 
  如果大家认定“连锁销售”是传销,那当初所有人都不会选择从事“连锁销售”,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敢违法乱纪的人毕竟是极少数,如果明知道是错误理智的人都不会选择,那么这么多人从事了“连锁销售”或者是类似的传销活动,就因为每个人都认为自己选择的不是传销。
 
  所有人被骗进传销组织在被“洗脑”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要让你认识到你所接触的不是传销,而且跟传销是有很大的,甚至是本质上的区别。这项工作至关重要,贯穿整个“洗脑”过程。不同的行业,或者是不同的体系(网络),甚至针对不同的人,这个环节的“洗脑”工作安排的位置和顺序并不一样。广西的“连锁销售”最开始在来宾发展的过程中,“洗脑”工作都是按照这样的顺序安排的,、“高起点”……。后来在发展的过程中经过不断总结,这些新人工作的顺序有相应的改动,内容也作了相应的合并。而且这些体系不断从来宾迁往广西其它地方以后,这些“洗脑”工作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较大的改进,比如很多体系把“区别”跟“洽谈”合并在一起叫着“四合一”或者“三合一”,把“前景”跟“保障”合并在一起叫“前景保障”,甚至有些体系完全打破了这些来宾的传统,第一班工作谈国家大政方针,紧接着就给你通过计算的方式介绍380是怎么一步一步得来的,当然万变不离其宗,灵魂都是一样的,告诉你不是传销,而是国家投放在广西的国家项目。
 
  这里面提到的“区别”就是“洗脑”的重要部分,按照传销从国外引进回中国的发展历史,到取缔以后直销在中国的合法存在。讲师们会告诉你传销在国外其实就等同于直销,或者告诉你传销是直销中的一部分,那么所有讲师在“区别”的时候其实就是拿“连锁销售”跟直销进行区别。
 
  按照“连锁销售”的运作模式以及它的运作过程,跟直销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首先它们就是应用的不同的运作模式,一个是“等腰梯形”,另外一个则是“三角形”,当然这里面还能够找出的区别非常多,差异也非常大。大家在对你进行区别的过程中,会不断跟你强调“连锁销售”相比于传销的优越性,什么责任心能够保证每个人都赚到钱,只能一次性投资,上面没有人永远赚钱,只需要叫三个人,等等。这些从表面上看确实比直销更加优越,很多以前对直销有过了解的,或者是从事过直销的人在讲师的对比下很容易就认可“连锁销售”。
 
  这个“区别”工作不是一下子就能完成,在整个“洗脑”的过程中讲师要根据新人情况不断地讲,不断加深新人的理解,让你真正意识到大家所从事“连锁销售”跟传销就是两回事,只是国家引进投放的一种新生事物。
 
  其实这种拿“连锁销售”跟直销进行对比是不正确的,这个过程中大家只是玩弄了一个偷换概念的游戏。传统意义上的传销确实应该属于直销的一种,直销其实分为两种,一种是单层次直销,另外一种是多层次直销,传统意义上的传销其实就是多层次直销。但是我们现在在对比“连锁销售”跟传销时,不能拿“连锁销售”跟多层次直销进行对比,而应该用“连锁销售”跟国家所定义的传销进行对比,这样才能跟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吻合。
 
  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中,对传销是这样定义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005年8月10日,*总理签署《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对传销定义: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判断“连锁销售”是不是传销,准确的方法是应该拿“连锁销售”的经营方式同上面两条国务院颁布的相应法规进行比对。通过对比不难发现,“连锁销售”肯定就是传销,从事“连锁销售”就是在从事传销活动。但上述两条国务院令绝大多数人并不清楚,包括“连锁销售”行业中很多老朋友,很多讲师其实都不清楚这两条具体规定,所以在讲师对新人“洗脑”的过程中,拿“连锁销售”跟直销进行反复对比就容易让大家认为“连锁销售”不是传销。
责任编辑:樊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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