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反传销联合会!www.114fcx.com 反传销樊京刚咨询电话:15835971640

反传销联合会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反传资讯 >

律师谈网络金融外衣背后的传销乱象:六点识别"李鬼"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7-03-08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熊旭律师
 

 

中国网3月8日电 (记者 胡永平)近几年经济世界经济陷入泥潭,特别是中国经济在持续高速增长后开始徘徊不前,在此复杂背景下,各种传销模式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幌子,在中国上演一个接着一个的骗局谎言。很多普通老百姓被五花八门的承诺高回报理财项目冲昏关脑,因此上当受骗,甚至家破人亡。

目前一些打着“虚拟货币”、“互助理财”、“网络理财”、“游戏理财”、“购物理财”、“众筹”、“股权”为名的传销泛滥成灾。此类传销组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短期内圈钱关网跑路,或者改头换面重点再来骗钱。从官方的数据来看,每年有几百家理财公司跑路或被立案调查。例如,一家公司以“万家购物”返利网站和“百业联盟”加盟店网络为平台,设置了“满500返500”模式, 开展 “一元返利”、“消费=存钱=免费”营销,大肆进行传销骗钱。据媒体报道,此案涉及金额高达240多亿元,涉案人员近两百万人,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的2300多个县(市),是目前已知全国最大的网络传销案件。该案最后留下了8亿多的资金缺口。还有一个,就是近两年在网络上,特别是在朋友圈传的特别火的“WV梦幻之旅”,一张张极具诱惑的旅游图片和夸张的高端生活描述,让很多年轻人将之视为,最理想的工作生活方式。但最终也被媒体揭下了光鲜的外衣,其传销骗钱的本来面目得以现形。

从目前查处的案例来看,现在的传销跟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骗子利用网络诈骗的手段越来越高明,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因此,这些都让普通百姓很难识别,也给警方打击传销带来很大挑战。

本网记者就目前互联网金融背后的传销乱象等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的熊旭律师。熊旭还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办理刑事方面的案件已经很多年,可以说经验非常丰富。

中国网记者:您从事刑事辩护这么多年了,接触过大量形形色色的诈骗类的刑事案件。我想您肯定也办理过涉及互联网传销方面的案件吧?您简单给我讲讲这些案子的基本案情。

熊旭律师:传统传销和网络传销案件我都办理过。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本质上是一样的,换句话说二者就是一个娘胎里双胞胎。传统传销为非法,受到工商部门的密切关注和严厉打击;网络传销使用了隐秘的不公开的手段,它的得利方式同样是交纳会费(或享受产品),然后再拉人进入作为自己的下线。二者的本质和核心就是利用拉下线进入组织赚“人头费”。

网络传销的具体模式有:1、实物推销,这种是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但这种模式过分明目张胆,已经被逐渐抛弃。2、广告点击,另一种是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通过网络浏览付费广告获得积分,并由单一的点击广告发展为点击广告、收发email、在线注册等多种方式并存。3、mlm模式,这是目前发现最多、查处最多的传销模式,也叫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mlm)模式。利用网站为传销载体,该网站宣传一般提供以下平台: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买卖商、宣传服务、信息服务、管理控制中心等,并要求入会人员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后即可申请到一个用户名,可以使用网站提供的平台。而且成功加入该网站后,即可有资格推荐、发展他人加入该网站,并可以按照推荐成功加入的人数获取积分,下线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发展会员。在此类案件中,拉人头取代了传统的商品销售方式,但本质仍是以下线交纳的入会费来支付上线的奖金,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型的传人传销。4、广告提成,近些时候,网上“云广告”盛行,由此非法组织利用云广告概念进行非法传销。因为网络传销隐蔽性和欺骗性,很难让广大网民区分,一般人只以为是“网赚”或者是“广告位”,加上近几年广告在网上的大量流行,广告位的租金越来越贵,所以非法组织利用这一背景,提出花钱买广告位,然后拉取下线买广告位从而获得“提成”的新模式。

熊旭律师办理一起法律援助案件,为被援助者获得26万工伤赔偿,当事人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中国网记者:您认为如今的互联网传销有哪些特点?跟传统的传销相比,有哪些不同呢?

熊旭律师:网络传销固有的特点有五个:1、虚拟性强;2、更具有欺骗性;3、隐蔽性强; 4、跨地域性传播;5、处于工商监管的"灰色地带"。

 

网络传销和传统传销相比明显的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传播速度快;2、一般不限制人身自由;3、涉及人数和财产金额相当巨大;4、案发后抓捕主犯困难;5、一般被害人不会主动报案。

中国网记者:传销在我们国家已经存在几十年了,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也对传销的手段和危害进行了大量的揭露报道,现在人们应该说对传销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了,为什么现实中还是有哪么多的人上当受骗?您能给我们分析分析原因吗?

熊旭律师:首先是中国文化的关系。中国人注重讲人情关系,这一点是传销能得以在中国迅速变异繁殖的土壤,中国人讲各种同学、朋友、亲戚关系,尤其是单纯的少年和女性对熟人的推荐更缺少辨别能力。无论是网络传销还是传统传销,都是在通过熟人关系圈发展和传播的,因为中国人办事喜欢找熟人,认为即使被熟人骗了还可以找他,但是被误入传销的人忘记一点,那就是拉你进传销的熟人他已经被陷入传销了,出于人性自私的本性,他要骗别人把本钱捞回来,所以为了自己的利益有的人不惜拉自己的父母兄弟进传销的情况。

其次是中国人注重面子。熟人叫上自己去哪里投资或在网上购买某个产品,需要的钱也不多且回报很大,还被蛊惑说周围的人都在投资,所以感觉自己若不投资显得没有面子,于是就迷迷糊糊投资了。

再次是某些想一夜暴富的人。有很多人处于急需用钱或者做其他生意亏了,向通过另一种方式快速暴富把钱捞回来的心理。这种急于发财的人往往成为传销人员的下线人选。

 

最后是心存侥幸心理的人。尽管电视、网络、报纸都在宣传传销的非法问题,但是也许很多人即使在看到这些普法宣传信息大多都跳过去,认为传销问题离自己很远,其实传销和病毒一样,它无时无刻不存在于我们周围,如果我们没有防御能力,迟早会危及侵害我们和我们的家人。由于没有谨慎的判断和侥幸心理,一旦遇到传销,我们还总侥幸的以为这不可能就是传销吧,其实由于你的侥幸,也许给你带来了人生一个不小的麻烦。

中国网记者:根据您的经验,您觉得面对来势凶凶的网络传销,大家应该怎么去识别这些打着金融理财旗号的传销骗子呢?

熊旭律师:首先要从总体上识别网络传销的共性,大家要对传销的本质有清醒的认识。主要可以从计酬方式、商品的价值、利润来源、加盟费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来辨别是否是传销性质的网站,比如网络传销网站要求加入者必须交纳权利金和认购相当数量的货品,而且不准退货,或在有了下线的条件下才准许退货。

其次对于识别金融理财的网络传销除以上的网络传销的共同标准外,关键看是否以发展下线会员为获取理财收益的标准,如果需要以发展下线会员或变相发展会员来获取收益,这不仅是涉嫌传销,而且如果自己去发展了一定层级的会员,自己可能会由受害人演变为被告人,所以需要谨慎。

另外目前涉及网络传销的有购买虚拟股票并发展会员获得提成电子币,用电子币可以去传销关联网站购物变相提出发展会员的利润;还有购买某投资项目的股份并发展会员可以获得现金提成等等。

中国网记者: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有很多企业搞直销,对普通百姓来说,感觉传销的形式跟他们没多少区别,而直销好象在我们国家是允许。这也给很多人带来疑惑?对于直销和传销,它们有哪些不同呢?您能给大家讲讲,从哪些方面去识别它们呢?

熊旭律师:“传销、直销”这两个词在英文中的意思差异不大,国外的很多直销企业就把公司销售员的销售活动称作为“传销”,但这个词因为被国内的少数非法金字塔诈骗机构盗用其名行欺诈之实,因此名声毁坏,无形之中对原来的一些合法直销企业也造成牵连。当传销的这一提法被用烂后,很多公司在国内也就不再敢用传销一词,而采用“直销”的提法。但实际上合法的传销和直销原本就是同一模式。人们需要区分的不是传销与直销而是非法传销与直销。非法传销与合法直销存在以下六大区别:

区别一:有无入门费。非法传销通常有几大明显的特点,首先是有无相对高的入门费。一些非法传销公司会收取硬性的入门费,数额在三五百到千元不等。当然还有一些“聪明”的非法传销公司,他们会有其他的变通形式,比如:以入门认购产品为由来收取几百到千元不等的费用。据了解,这些非法传销企业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以此获得回报。而在正规的直销公司是没有这一块费用的。

区别二:有无依托优质产品。这也是非法传销公司和直销企业的一个根本区别,非法传销公司往往依托的产品是无价值但价格高的产品,一套只值几十块钱的化妆品可以标价为几百甚至上千元。而规范直销企业的产品标价则物有所值。

区别三:产品是否流通。非法传销企业不过是个“聚众融资”游戏,高额的入门费加上无法在市场中流通的低质高价产品,不会维持太长时间。他们的销售方式是采取让入门的所有销售代表都要认购产品,但这些产品不在市场上流通,只作为拉进下一个销售人员的样本或者宣传品。最后的局面是所有销售人员人手一份,产品根本没有在市场中流通或者销售。

并且这些非法传销公司的组织者的收益主要也来自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的费用,因为产品不流通,组织者多半利用后参加者所缴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

但直销企业则完全相反,一方面企业产品要求质量好,另一方面,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也比较好。对于直销企业而言,产品优良与否是决定产品销量的根本原因,因为产品的流通渠道是由生产厂家通过营销代表到顾客手中的,中间没有其他环节,并且少有广告。

区别四:有无退货保障制度。据了解,非法传销公司的产品一旦销售就无法退换,或者想方设法给退货顾客设置障碍。这一点在直销企业中完全不同。凡是正规的直销企业都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购货保障。比如给一般顾客承诺在购货后7天内退回仍具有销售价值的产品,可获100%现金退款。对于优质顾客有的直销企业还承诺在购货10天内可退回曾经使用或不具销售价值的产品(剩余量至少达一半)可获得50%现金退款或50%等值购货额。

区别五:销售人员结构有无超越性。以拉人头来实现获取收益的非法传销公司,在销售人员的结构上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这样的销售结构导致谁先进来谁在上,同时先参加者从发展下线成员所缴纳的入门费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其后果是先加入者永远领先于后来者。

这种不可超越性在直销公司就不存在,在直销企业中无论参与者加入先后在收益上表现为“多劳多得”。

区别六:有无店铺经营。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从那时起,“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不仅与公司关系直接而且还便于管理。

非法传销企业往往停留在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的经营活动状态。直至今天,有无店铺仍然是我国市场上区分非法传销和直销的一个直观区别。

中国网记者:假如个人误入传销组织或者被骗投资了有传销性质的理财项目后,都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呢?您对大伙有什么好的建议呢?

熊旭律师:这个问题我可能要分开说一下:首先是如果误入传统的传销组织窝点,这时保证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不要和传销窝点的人正面反抗,因为他们被逼急了,可能会对你下狠手危及生命和健康,明智的方式是时刻保持自己清醒的头脑,对其培训宣传洗脑的传销理念不要接受,你要心里明白这时你和传销的人就是在逢场作戏而已,你是必须要逃离这个火坑回到家人身边的。然后在利用给家人发短信、打电话的时候告诉家人自己所在的方位,并说一些违背常理的话暗示家人自己遇到了危险,例如:有人10月份离家被骗入传销窝点,你可以给家人电话或短信说我“9月5日来,9月5日回来”,反复说必然会引起家人注意并想法营救你。还有人和家人打电话说一些不存在的事,例如“我侄儿什么时候结婚”,其实他侄儿才读幼儿园或者没有侄儿。记住一定在传销窝点里当着传销人员的面不要明确说自己被骗进了传销。

其次如是被骗投资了传销性质的理财项目,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不会有人身安全问题,主要就是财产安全。唯一有效的办法是发现属于传销就是尽快报警,将自己交款的相关银行账号如实告诉公安部门,如果是将款项交给个人和公司的,将收款人和交款细节告诉公安部门,等待在案件破获后,及时和公、检、法机关联系拿回自己被骗的款项。

中国网记者:对于非法传销,我们国家的法律都有哪些规定?目前,在打击非法传销违法犯罪方面,法律上还存在哪些问题或不足?

熊旭律师:目前在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均对非法传销有规定:

在行政法规方面有《禁止传销条例》已经于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刑事法律方面有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如今传销与互联网联手,产生了许多不同于传统法律规范的特点,现行立法对网络传销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并赋予工商部门有效的查处手段。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情况下,非法传销组织利用网络将传销和网络嫁接,钻法律的漏洞,对广大民众的危害范围和程度是相当大的,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着国家经济发展,不亚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破坏力。另外,由于传销法律的不完善,也导致某些司法和执法部门在查处传销时不能精准适用法律,也许对于该查处的行为没有查出,不该查处的却给予查处,该从轻查处的却给予从重查处,该该从重的却从轻处罚,从而破坏了法治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所以国家立法、行政、执法部门应联动起来,在传销的立法上和执法上给予完善,不仅要严厉的打击传销,还要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不受无辜的损害。

加强完善网络传销的立法和执法,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对违法者公正处理,罚当其罪,才是法治追求的价值所在。

据悉商务部正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着手起草直销法,立法核心是区分直销和各种形式的传销。我们希望在这部法律中能对网络传销给予明确界定并赋予工商部门相应的执法职权,旨在有效打击网络诈骗、净化网络、维护网络的安全和秩序。

责任编辑:樊京刚

网络传销

解救案例

咨询救助

最新文章

反传销联合会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或引用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