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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润妍”网络传销案在郑州宣判 一代理发展829人获刑

来源: 鹰鉴 发布时间:2020-08-22

8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网络传销案的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的高某因组织、领导829人参加“爱润妍”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鹰鉴了解到,从2017年4月13日开始,东营爱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润生物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爱润妍”网上商城,实行三级分销传销制度,,客户从“爱润妍商城”分别购买不同价值的产品,取得发展下线并获得三级下线购买商品消费金额相应金额的奖励的方式吸引会员加入。

爱润妍主要销售护肤品,想要成为会员必须扫会员代理的二维码,进入爱润妍商城必须购买产品才能成为会员。会员级别从下到上为普通会员、VIP会员、总代、区域合伙人、市级代理、省级代理。普通会员想要成为更高级别的会员必须缴纳相应的费用。

会员成为区域、市级、省级合伙人以后,除了拥有普通会员享有的一切优惠政策和直推奖等奖励政策外,还可以分别享受该县级、市级、省级区域里面营业额的3%的积分奖励。

截至2018年9月30日,“爱润妍商城”共发展会员131946人。润妍公司营业收入1.37亿余元。

2017年9月,被告人高某参加爱润生物公司成为普通会员。同年10月,高某向该公司缴纳3万元成为总代理,2018年1月向公司缴纳15万元成为西宁市市级代理。

高某成为代理人后,在郑州市东风路富田丽景小区本人经营的服装店内,利用手机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进行宣传,组织自己的“爱润妍团队”。

2018年3月,高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希尔顿酒店举办的“爱润妍”推广宣传会上,,发展了赵某、龚某、汪某成为该公司的高级会员。

经核实,高某在成为爱润生物公司代理期间,共计发展会员829人,获利25万余元。

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某以推销产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从直接发展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7月27日,金水区人民法院根据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鹰鉴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传销因其形式隐蔽、迷惑性强的特点,使普通群众难以识别,并且通过微信平台这种网络形式传播不受地域限制,危害性更广。根据规定参与者须自行承担风险,希望广大群众谨防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樊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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