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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投资变借贷,投资者收益如何能保证?湖南一知文化被起诉!

来源: 同城反传 发布时间:2019-10-07

原告刘红祥(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罗宁、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告廖美霞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被告罗宁与被告廖美霞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15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42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3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罗宁系朋友关系,被告罗宁担任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参与湖南一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拍摄的电影《绝密工程》。2018年4月20日,原告受被告罗宁的邀请,与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电影投资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1、原告参与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投资电影《绝密工程》,投资本金200万元。2、收益为投资额的200%。3、本金收益的返还时间为电影上映后,2018年10月31日前。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罗宁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了投资款210万元。电影《绝密工程》未能如期上映,2018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绝密工程》电影投资项目补充协议,约定:1、2018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投资本金;2、剩余的180万元本金在2018年11月30日内归还,如未归还按月息3%支付利息;3、利润210万元在电影《绝密工程》首映后二十天内付清;4、剩余利润210万元视票房销售情况在付完第一笔利润后的两个月内付清。时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归还投资本金60万元,剩余部分未支付,且电影《绝密工程》仍未上映。原告认为,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已严重违法合同约定,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被告罗宁系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唯一法定代表人,原告的款项均支付给被告罗宁的个人银行账户,其对上述债务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罗宁与被告廖美霞共同答辩,1、被告罗宁不应当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其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和后果,被告罗宁虽然担任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通过其账户收取借款本金,仅为职务行为,收取后的本金也是公司用于经营,被告罗宁并未因此受益,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原告与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实际为借贷协议,原告要求支付利润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借款本金逾期利息的答辩意见与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答辩意见一致。3、被告廖美霞对该笔借款的发生毫不知情,且该笔借款200万元明显超过了家庭日常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廖美霞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首先,借款是被告罗宁所在的公司所借,被告廖美霞对其毫不知情,未曾在合同或者书面借据上亲笔署名或者追认,该笔借款系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借款,去向明确,用于公司电影投资,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按照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廖美霞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答辩,原告向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支付的本金为200万元,目前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尚未归还的本金应为140万元,原告诉称应归还投资本金150万元计算错误。2018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影投资合作协议补充条款明确约定总投资额为200万元,原告仅听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支付200万元的本金,该200万元扣除原告在起诉状中自认的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通过罗宁的账户已经归还了本金60万元,因此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目前欠付的本金应为140万元。其次原告与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影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原告主张投资收益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案中电影投资协议约定原告出资200万元,收益为投资额的200%,支付期限为2018年10月31日前,补充协议约定2018年10月30日前归还本金30万元,2018年11月30日前如未归还本金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很明显原告在本案中只收取固定的回报,不对被告的经营损失承担任何风险,投资行为应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可见本案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明为投资实为借贷,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润420万元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3、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81000元,法院如果判决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应当扣除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已归还的利息部分。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通过罗宁的账户于2018年11月30日分两笔支付了11月份的逾期利息51000元,2019年3月14日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又通过罗宁的账户归还逾期利息30000元,因此按照原告诉请至2018年10月31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归还的利息总计81000元,该份利息应予以扣除,同时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重新约定,但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因此补充协议的3分利息应予以调低,综上原被告关系是借贷关系,原告主张利润部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目前尚欠的本金仅为140万元,法院判决逾期利息应当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81000元,另外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应当予以调低。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电影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参与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投资电影《绝密工程》,投资本金200万元;收益为投资额的200%;本金收益的返还时间为电影上映后,2018年10月31日前。原告已给被告罗宁转账2000000元。

2018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电影投资项目补充协议》,约定2018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投资本金;剩余的180万元本金在2018年11月30日内归还,如未归还按月息3%支付利息;利润210万元在电影《绝密工程》首映后二十天内付清;剩余利润210万元视票房销售情况在付完第一笔利润后的两个月内付清。

2018年10月30日,被告罗宁向原告归还电影投资款300000元;2018年12月21日,被告罗宁向原告归还电影投资款150000元;2018年12月22日,被告罗宁向原告归还电影投资款150000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罗宁向原告给付电影款利润51000元,2019年3月14日,被告罗宁向原告给付电影款利润3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电影投资合作协议书》、《电影投资项目补充协议》的内容,原告在其中只收取固定利息,而不承担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经营损失的任何风险,原告与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投资收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本案借款本金共21000000元,其中2000000元系其支付给被告罗宁,另外100000元系第三人投资收益转让给原告,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100000元确已转让,故对原告主张该10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认定借款金额为2000000元。根据《电影投资项目补充协议》“被告于2018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投资本金;剩余的款项在2018年11月30日内归还”之约定,被告仅返还600000元借款,尚欠1400000元借款未返还。被告逾期未返还本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之规定,《电影投资项目补充协议》中约定逾期未返还本金按月息3%支付逾期利息的标准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罗宁已支付的81000元系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被告罗宁为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原告支付给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所有款项均转入罗宁个人账户,且被告罗宁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故原告主张被告罗宁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案涉2000000元债权数额较大,虽发生于被告罗宁、被告廖美霞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案涉2000000元用于被告家庭生活且被告廖美霞自始知悉借款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廖美霞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5日内向原告刘红祥返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81000元,应予以抵扣);

二、被告罗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红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9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925元,由被告湖南茶马论道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告罗宁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宁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龚凤梅

书 记 员 段艳琴

从百度百科的信息来看,2018年就已经拍摄完成了,那么至今都没有上映,当时投资者的收益怎么保证呢?

责任编辑:樊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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