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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聚汇天下”特大网络传销案审结 吸收传销资金近两亿

来源: 鹰鉴 发布时间:2020-04-05

12月4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聚汇天下”特大网络传销案。临沂市沂南县男子高某欣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鹰鉴了解到,高某欣参加“聚汇天下”期间,吸收传销资金近两亿元,非法获利142万余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间,李占龙、高某生以贵州聚任时代酒业有限公司为依托开设“聚汇天下”商城网站,利用网络平台等形式宣传、推广“聚汇天下”进行传销活动。后又收购前海金达通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用以扩大“聚汇天下”的对外宣传。

“聚汇天下”自称是为厂家找渠道销路,为平台打造消费数据,为消费者转变身份从单一的消费者变为消费商和创业者,,从而获取商业模式利润的分配的三方共赢的平台。实际上,该平台就是典型的拉人头式的网络传销。

“聚汇天下”网站以会员注册必须填写推荐人手机号为前提,会员充值后聚汇天下网站另赠送同等的充值金额,并每天按照账户余额1.5%的比例进行返利,如果注册会员推荐下线会员并让下线会员充值,即可获得其推荐的以下三级会员充值金额的一定比例的收益,返利后的金额达到100元需扣除10%的手续费,另扣除10%用作商城购物券才可提现。

该网站通过不断引诱会员注册充值获得加入资格并不断发展下线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注册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7年8月底,被告人高某欣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他人推荐加入“聚汇天下”成为会员后,明知该网站的运行模式和奖励制度,,仍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宣传、推广“聚会天下”网站进行传销活动。

高某欣积极参加并发展他人参加,最终形成一个传销网络体系,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资金,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120人以上,吸收传销资金1.83亿余元,非法获利142万余元。

9月19日,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欣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原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欣不服,以“判决认定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量刑过重、追缴违法所得没有依据”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欣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责任编辑:樊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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