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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钱能拿回来呢吗?法官说:传销下线找上线索赔上线要负责

来源: 柯桥法院 发布时间:2020-10-17

“一入传销深似海,从此幸福是路人。”投资消费85万,回报800万,这样的“好事”你信么?绍兴钱清一对夫妻不久前就信了这快速致富的“捷径”,被某传销平台上线人员“忽悠”,消费26万余元购买平台产品等待巨额回报。结果等到的却是平台关停,上线人员拒不认责,眼看投资就要“打水漂”了,还能要回吗?该向谁要?日前,柯桥法院受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柯桥法院查明,2017年7月韩某向徐某夫妇推介“龙爱量子平台”,韩某承诺,徐某在该投资平台消费85万元,自消费之日起四个月后,徐某将收到800万元的巨额回报。

 

在徐某回本后,所产生的收益由徐、韩二人各半分配。签订承诺书后,徐某夫妇向韩某共计汇款267750元,由韩某在该平台购物获取返利。

 

其后,韩某声称已在该平台购买产品,消费255000元,然此时“龙爱量子”因系传销组织,交易平台被关停,组织中有多人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刑。

 

韩某遂未提供商品也未支付收益,致使徐某夫妇2019年来院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间的龙爱量子消费合同无效,请求被告返还原告267750元。

 

柯桥法院认为,韩某虽主张其收取的款项已交付给平台,且其自身亦系平台消费者、受害者,但从传销的模式看,一般存在层级及上下线,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推介传销平台、鼓动原告出资消费,并与原告约定分成比例,应视为韩某将徐某夫妇作为下线发展。

 

传销上下线关系中,上线过错、危害程度大于下线,应当严厉打击上线,以显示司法惩处、遏制、警戒传销的司法态度,故判令:确认原告徐某、王某与被告韩某签订的承诺书无效;被告韩某应归还给原告徐某、王某款项267750元。

 

法官说法

 

“传销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确实存在不同观点。有认为原告与平台构成了买卖关系,应向平台追索,被告不负责任的观点,也有认为被告接受委托已为原告和平台完成搭线,委托事项已完成,被告不负责任的观点。

 

但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的诚信、友善是对公民基本道德观的规范,传销中上线为了自己获利,利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发展下线,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我国明确要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如果下线找上线索赔,上线要负责,可以明显增大上线发展下线的经济风险,形成对传销行为的强力遏制,实现法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的作用”。承办人范晟法官说。

 

近年来,以“购物返利”、“金融互助”、“虚拟币”等为幌子进行的新型网络传销较为普遍,相较于传统传销方式,网络传销活动范围更广、更具迷惑性、隐蔽性,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柯桥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历来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但广大群众也宜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不被快速致富诱惑,以减少诉讼风险。

责任编辑:樊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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