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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3800元赚取381万?浙江两男子参加长沙传销获利80余万元获刑

来源: 中国质量万里行 发布时间:2019-02-28

反传销联合会讯:去年3月8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浙江男子韩某根、林某涵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二年十个月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五万元。法院宣判后,二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经查,2009年,顾某经孙某介绍在长沙市加入长沙“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后因其下面人员迅速发展壮大而拉出去单干独立体系,在长沙市岳麓区枫林绿洲、麓山名园等小区从事传销活动,并成为传销组织的体系总裁。

该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业”为名,实行所谓的“纯资本运作”,宣传“投资3800元可以赚取381万,投资69800元可以赚取1040万元”的理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上线”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吸收新人加入,要求参加者缴纳金钱申购份额以获取加入资格,按照“五级三阶制”的份额获取相应层级。

五级是按照申购的份额划分: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业务组长,10-64份为业务主任,65-599份为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高级经理(老总)。

三阶是指三个晋升阶段:第一晋升阶段为实习业务员晋升为主任,这个只要达到上述规定的份额;第二阶段为业务主任晋升为业务经理,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份额达到65份以上,二是必须直接培养2名业务主任;第三阶段为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经理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份额达到600份以上,二是必须直接培养出3名业务经理。

为方便管理,该传销组织内按行政级别划分为总裁、总监、大总管、总管、业务员。组织要求成员不断发展下线提高自身的份额以获得晋升,从而获取更高比例的提成和返利。

成员在自己的亲戚、朋友、熟人中间物色对象进行“邀约”。加入组织的成员需缴纳相应的进项进行申购获取份额,第一份为3800元,从第二份开始为3300元,最多可以申购21份,共69800元。

另外,成员自己直接发展的下线及下线发展下线,所申购份额可以累计计算。组织规定缴纳69800元可以获得19000元的返利,与之对应的主任、经理、高级经理可获得提成。并要求所有新人将申购份额的钱款一律交至申购主管的银行账户。

同时,新人缴纳的申购份额钱款的银行回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以及上线提供的小票找申购总管填写申购单。办理完成后,由申购总管交总裁计算提成。所有传销组织成员都被要求办理一张银行卡,成员的返利和提成均通过电子银行转账的方式逐层发放。

2010年10月份,韩某被自己的丈夫倪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2011年3月份,韩某介绍自己的弟弟韩某根并缴纳69800元加入“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然后发展被告人林某涵及励某、韩某为直接下线。截止案发,韩某根、林某涵二人都达到高级经理级别,发展下线二百余人。各非法获利人民币80余万元。

2017年前后,该二人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投案自首。到案后,二人先后退缴了小部分的违法所得。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根、林某涵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3月8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根据韩某根、林某涵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做出上述判决。法院宣判后,二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近日,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改判,判处韩某根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林某涵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责任编辑:樊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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