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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附录一:对于传销的一些正确认识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7-10-12
    传销,在国(境)外又称直销,一般是指企业不通过店铺经营等流通环节,将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提供给消费者的一种营销方式。也就是是传销组织通过多层次、独立的传销来销售或提供劳务,每个传销员除了将货物销售以赚取利润外,还可以介绍、训练他人为新的传销人,并建立新的销售网络来销售公司货物,在公司获取更多利润的同时,每个传销员也在自己的销售网络中获取相应的差额。

    由于传销销售成本较低等优点,国外许多企业采用了这种营销方式。20世纪80年代传销传入我国后,立即发生了异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商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利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和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抓住一些群众缺少辨别力又急于致富的心理,采取了更加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的手段进行活动,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它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推销产品,而是非法吸收资金,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对传销人员实施人身和精神的双重控制。这种犯罪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其本质就是“经济邪教”。

    变相传销(即“老鼠会”)不合法关键在于它不能够创造社会财富,它不是通过销售产品或服务来赚钱。即使销售产品,其产品价格也远远高于市场价格且偷逃税款,入门费都比较高,少则上千元,足以使不发达地区的部分人群倾家荡产,因此,对于这种社会危害性极高,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它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且偷逃税款。二是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实际上就是一种使组织者等少数人聚敛钱财,使绝大多数加入者沦为受害者的欺诈活动。参与群众交纳的费用完全被不法分子非法占有或支付上线的收益。多数不法分子仅将参与者交纳的费用的一小部分用于维持非法活动的运作,大部分早已转入个人账户,一旦难以为继或败露就准备携款潜逃。

    现在非法传销活动更加隐蔽,且组织严密。无论是拉“人头”,还是授课,高级别人员都在幕后遥控指挥不露面,而派到现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一般仅是培训员级别人员。入伙成员相互间基本上也都是单线联系,他们只知道自己的上线和下线,而对更高级别的人员却一无所知。这使执法人员很难查出其组织体系和源头。

    幕后操纵者的手法也极其狡猾,他们不断地变换传销活动地点,经常“打一枪换一地”,安排学员“上课”的场所大多选择在偏僻的民宅里,“上课”时关门闭户,窗帘拉严,避免引人注意。对骗取的钱财当即转走,现场不留财物和证据。

    安利中国董事长郑李锦芳揭示非法传销与变相传销的九大特点:

    一、是拉人头,参加传销的人主要业务是介绍他人加入而非销售产品。

    二、是先得付费用,以给付金钱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激纳高额的入门费,作为加入、介绍他人加入、个人发展下线取得相应名衔和职位等条件,并从新会员交纳费用中获利;

    三、是传销者收入不是来自产品,而是来自参加者的入门费、培训费、资料费或强行购买产品费用等;

    四、传销参加者之间互相传卖商品,合法的直销企业则是单向售卖自己企业的产品;

    五、凡是传销的商品都规定,不准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

    六、传销的经营者对参加者许诺以高额回报;

    七、已转型的原传销企业推销人员发展下线、销售产品时层层加价;

    八、传销产品的价格高于市场公开价格,牟取暴利;

    九、传销经营者对参加者的报酬或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作虚假宣传,诱人加入或销售。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1998年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认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要求对传销经营活动坚决予以禁止,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

    国家打击传销办公室指出,传销组织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一般都明显高于公开的合理市价,购买后一般不允许参加者退货。有关部门提醒广大群众,正规的营销企业一般都设有经营店铺,推销员和企业之间应该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持有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证书。

    另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特征主要有:

    经营者主要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

    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

    先加入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是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

    组织者利用后加入者所交纳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加入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其它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者。
责任编辑:樊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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